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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 顾军:《传承人管理工作指导》二三事

苑利 顾军:《传承人管理工作指导》二三事

时间: 2025-02-23 发布于:其他产品

  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其“项目名称”应与省级名录里本项目所列名称一致。这是因为在评审时,首先要验证这一个项目是不是已经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倘若不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然也就没有资格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突出项目的地域属性,并与同类型的其他项目有所区别,填写格式尽量统一为“地域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如“韩庄村音乐会”,“音乐会”是该项目(即这个乐社)的名称,“韩庄村”是这个乐社所在村落的名称(地域名),这样就能够很清晰地把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其他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区别开来。

  “项目名称”一般要遵从“名从主人”的原则,即当地老百姓把它叫什么我们就把它叫什么,不要另起别名。如当地老百姓称该项目为“韩庄村音乐会”,我们就不能改称为“韩庄村古乐”。因为“韩庄村音乐会”这个名称历史悠远长久,并承载有深厚的民间信仰,一旦改成“XX古乐”这样一个崭新而时髦的名字,历史感没有了,文化渊源没有了,作为地域文化重要载体的民间乐社,就会因为文化属性与社会功能的丧失,变得一文不值。

  属于传统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填写项目名称时,一定要加“技艺”二字做后缀。例如“金华火腿腌制技艺”,在填写项目名称时不能只写“金华火腿”,因为“金华火腿”只是一种产品,我们要保护的是制作这样的产品的技艺。

  有时在确定项目名称时,还要有意识地突出一下流派,如古琴艺术、京剧表演艺术这类历史悠远长久的传统表演艺术,由于地域的不同,师承渠道的不同,传承曲谱的不同,在表演风格等方面是有着非常大的不同,并由此形成不同的流派。如古琴中的浙派、虞山派、广陵派、浦城派、泛川派、九嶷派、诸城派、梅庵派、岭南派等等,京剧旦角方面也有梅派、程派、荀派、尚派四大流派的说法。既然这些项目风格不同,在申报时,就应在“古琴艺术”或“京剧”之前,明确标识出该项目所属流派。如“广陵派古琴演奏艺术”或“京剧梅派表演艺术”等。

  有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本身就有这样或是那样的问题,在没有经过一定程序对这些名称做修改时,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也只能按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原有名称做申报,否则初审时就会因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不符而被淘汰。这类问题不少,有待有关部门统一解决。

  正确理解填写“传承谱系”的真实意图,是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中,都会涉及到传承谱系的填写。填写传承谱系的最大的目的,是为今后的代际传承和科学研究提供线索,而不单单是衡量一个传统项目能否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某种凭证。在以血缘或业缘传承为主传渠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中,传承谱系通常会比较清晰,而以江湖传承、社会传承、地域传承为基本传承模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传承谱系则很有可能会相对模糊。如少数民族地区小孩子唱情歌,是跟大他几岁的哥哥或姐姐学的,这传承谱系怎么算?江湖故事是大车店听来的,这传承谱系怎么算?总之,政府部门在审定申报材料时,一定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万不能将传承谱系是否清晰,当成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硬性标准,否则,许多江湖传承、社会传承以及地域传承非遗项目就很难因为说不清传承谱系而被我们拒之门外。同时,过分强调传承谱系的准确性,也非常容易导致一些地方造假行为的发生。这一点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

  作为非遗保护工作者,我们的各级政府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保护得好是保护,保护得不好就是破坏。而且,“保护”力度越大,破坏力度也就越大。

  为什么出于好心的保护,也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灾难性破坏呢?道理很简单:处于原生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像是一株生长在大自然中的花朵,在通常的情况下,是不需要保护的。但随着外来文化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冲击,许多很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同其生长原生环境,都已遭到严重破坏。为保护这些民间传统文化遗产,我们就不可能不考虑为这些已处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搭建起一个可以遮风避雨的屏障。但问题是,如果这一人造环境一旦远离原生状态,变成一座只能培育娇花嫩草的温室,就很容易以另外一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株原本只生长在山野间的“野花”的生长带来负面影响。近年来,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保护性”破坏,几乎都与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随意改编有关。据某国际权威机构所做统计显示,一向号称“原生态文化之乡”的西南某地,目前真正能称之为原生态者,已不足三分之一。余下的三分之二,基本上已毁于当地政府的大规模改造。以上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固然与当地政府保护理念的错误有关,但更重要的,恐怕还是由于理念的滞后而直接引发的我们在制度上的错误安排。即我们无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已是客观存在的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直接以政府的名义取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按有关国际惯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必须以有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前提。韩国、日本都莫不如此。但在我们的项目中,相当部分表格在“传承人”一栏中所填的内容事都是相当模糊的,还有相当部分的项目,其传承人直言不讳地写明就是某级政府。这种错误的制度安排带来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我们在客观上已经承认了政府的传承权,这在客观上也为政府改编民间舞蹈、戏剧、民间工艺等,提供了法理依据。

  正如上面我们所说的那样,我们要想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而有效的保护,第一步是要我们建立起一个明确的角色意识——政府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而民间艺人、匠人等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传承人。政府只有推动、鼓励民间文化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而无亲自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权力。如果政府一定要越俎代庖,用自己取代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因为“外行”的介入而变色、走味,代表中华民族文化底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因为“外行”的介入而变得面目全非。